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9214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锦城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集镇***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502MA3FA7Q64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君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山东绿地泉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103线15公里处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5087174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锦城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山东绿地泉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锦城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锦城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锦城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7元,由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锦城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