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地泉生态产业有限公司

山东绿地泉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26民初3079号 原告:山东绿地泉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103线15公里处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绿地泉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泉公司)与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地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鼎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地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鼎鑫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073639.08元(大写:贰佰零柒万叁仟;2.判令鼎鑫公司承担因延期付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币126,371.04元(大写;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绿地泉公司增加诉讼请求:2022年7月1日之后滞纳金计算至鼎鑫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绿地泉公司、鼎鑫公司于2022年3月4日签订《春风颐园一期A地块室外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于2022年5月18日签订《春风颐园一期A地块室外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绿地泉公司就鼎鑫公司开发建设的春风颐园一期A地块室外改造工程进行施工,施工总价款合计2137772.25元,绿地泉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并交付后鼎鑫公司一直拖延支持工程款。根据上述合同约定,鼎鑫公司每逾期一天,应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山东绿地泉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 鼎鑫公司辩称,1.绿地泉公司所施工项目尚未交付验收,且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施工工艺水平低,场地清洁不到位、苗木成活率低等。因绿地泉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工期延误,给鼎鑫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绿地泉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在先,鼎鑫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2.双方未办理结算,绿地泉公司所主张的数额无事实依据。双方应在共同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款评估后,扣除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再支付剩余工程款;3.绿地泉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未全面履行顺序在先的合同义务,不满足付款条件,根据先票后款的约定,鼎鑫公司可以不支付工程款,故不存在所谓的延迟付款产生的滞纳金情况;4.涉案工程尚未交付验收,达不到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根据合同约定,应预留3%的质保金,暂按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应预留两年的质保金59004.25元,故应在款项中扣除;综上,因涉案项目未交付验收、未办理结算、未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质量存在问题未予整改、修复,付款条件不成就,故有权拒绝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绿地泉公司(乙方)就鼎鑫公司(甲方)开发建设的春风颐园一期A地块室外改造工程进行施工。鼎鑫公司对绿地泉公司施工的单项工程进行验收,鼎鑫公司工程部**分别在《工程竣工报告》、《单项工程验收表》、《实物验收表(交接单)》、《园林工程实物移交验收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上述报告及验收表载明,工程完工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物业单位人员亦在《实物验收表(交接单)》、《园林工程实物移交验收表》上签字确认。2022年3月4日,双方签订《春风颐园一期A地块室外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根据现场需求以工作指令为准,竣工时间以工作指令为准……”第四条约定,“(一)工程价款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形式,本工程暂定含税总价为:1541962.31元,不含税总价:1414644.32元,税金:127317.99元,税率:9%。(二)付款方式1.本工程无预付款。2.按月进度次月支付至已完产值的70%,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5%,审计结算完成付至审计金额的97%,留3%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3.1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符合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双方在施工合同上签字**确认。 2022年5月18日,双方签订《春风颐园一期A地块室外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该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在原范围上增加春风颐园一期(A地块)16栋楼(A01-06、B01-05、B07、D01、D02、A11、A13)范围内的小院木栅栏安装,合同金额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424846.16元。本协议采用总价形式,增加总价(含税)424846.16元,不含税总价389767.12元,税金35079.04元,税率9%。工期及付款方式按照原合同执行。双方在补充协议上**确认。 山东振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咨询结果为:报审工程造价:2139433.76元,审定工程造价:2138355.56元,审减值为1078.2元。建设单位鼎鑫公司成本部***、施工单位绿地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核定表上签字确认,咨询单位**确认。鼎鑫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一级结算审批,成本部审核结算价款为2138239.86元;于2022年10月20日进行二级结算审批,确认结算价款为2138239.86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双方提交的《春风颐园一期A地块室外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春风颐园一期A地块室外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绿地泉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单项工程验收表》、《实物验收表(交接单)》、《园林工程实物移交验收表》、《一级结算审批会签表》、《二级结算审批会签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二、案涉工程的审计结算金额及完成时间;三、案涉工程款“支付结算总价3%(质保金)”的时间。 关于焦点一,绿地泉公司主张以《工程竣工报告》、《单项工程验收表》载明的工程完工日期(2020年8月31日)为工程竣工验收时间;鼎鑫公司则抗辩该验收为阶段性验收,案涉工程尚未交付验收。本院认为,绿地泉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单项工程验收表》有施工单位绿地泉公司、建设单位鼎鑫公司的签字**确认,且案涉工程已移交给物业公司,应认定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8月31日完成验收,故绿地泉公司主张以2020年8月31日为竣工验收时间,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焦点二,绿地泉公司主张以2022年8月23日为审计结算完成时间;鼎鑫公司则抗辩双方未办理结算。本院认为,绿地泉公司提交的《一级结算审批会签表》、《二级结算审批会签表》载明最终结算时间为2022年10月20日,确认结算价款2138239.86元,***公司工程部、成本部及总经理的签字确认,应认定案涉工程于2022年10月20日完成结算。绿地泉公司主张以2022年8月23日为竣工结算时间,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三,绿地泉公司主张应“支付结算总价3%(质保金)”的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鼎鑫公司则抗辩案涉工程尚未达成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本院认为,施工合同第四条(二)约定,“……留3%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8月31日完成验收,故案涉工程的质保期满之日为2022年8月31日,本院确认鼎鑫公司应“支付结算总价3%(质保金)”的时间为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即2022年10月1日。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绿地泉公司与鼎鑫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绿地泉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鼎鑫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中,鼎鑫公司尚欠绿地泉公司工程款2138239.86元,其中:2020年9月1日应付85%工程款即1817503.88元,2022年10月21日应付12%工程款即256588.78元,2022年10月1日应付质保金(3%工程款)64147.20元。因双方对迟延利息没有约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绿地泉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不具有对等关系,鼎鑫公司以绿地泉公司未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但是,绿地泉公司应当在鼎鑫公司付款之前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绿地泉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817503.88元及利息(以1817503.8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绿地泉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工程款64147.20元及利息(以64147.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绿地泉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56588.78元及利息(以256588.7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卢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