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126民初4063号
原告:山东绿地泉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103线15公里处两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许商街道鑫源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绿地泉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泉生态”)与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置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地泉生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鼎鑫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地泉生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鼎鑫置业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667914.1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31日绿地泉生态、鼎鑫置业签订《商河文昌实验学校南校区园林景观工程一、三标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绿地泉生态承接鼎鑫置业开发建设的商河文昌实验学校南校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一标段总价为6,698,574.42元,三标段总价为5,595,796.17元,工程结算价款为包干总价+签证变更金额。合同签订后,绿地泉生态依约履行义务,工程经验收合格,且经鼎鑫置业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计,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工程造价为13,273,973.52元。但鼎鑫置业至今仅支付绿地泉生态8,606,059.42元,后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
鼎鑫置业辩称,2020年3月份,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商河文昌实验学校南校区园林景观工程一、三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概况、工期、合同造价、付款方式及发票要求、计价及结算方式、工程质量及验收、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等约定。2020年4月21日,被答辩人与***签订《工程内部承包管理协议书》,违反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的第五小条,被答辩人私自将内部承包的工作或分包给其他个人单位的,有权要求被答辩人责令第三方无条件退出,并处被答辩人5万元的罚款。答辩人直到2020年10月19日,在***起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案件中,才得知被答辩人将工程全部以内包的形式承包出去,已违反合同的约定,被答辩人应向答辩人支付5万元的罚款。被答辩人于2020年3月15日开工,于2020年7月15日竣工。2021年9月8日,山东振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商河县文昌实验学校南校区园林景观一、三标段工程造价进行初审并作出鲁振造资字【2021】第199号造价报告书,初审工程造价为13273973.52元。2021年10月14日,山东同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鲁振造资字【2021】第199号造价报告书进行了复核验证,最终复审结算值为13200093.25元。截止起诉日,被答辩人仅向答辩人开具了9835496.4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答辩人已支付9659173.42元。因被答辩人私自将工程分包,已构成违约,应扣除50000元的罚款,故尚欠3490919.83元(13200093.25-9659173.42-50000)。因被答辩人未开具足额的发票,根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可以拒绝付款。具体答辩如下:一、因被答辩人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辩人可以拒不支付,故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商河文昌实验学校南校区园林景观工程一、三标段施工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每次付款前,被答辩人必须提供足额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否则答辩人有权拒付工程款。结算完成后,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被答辩人提供全额的增值税发票,答辩人支付结算尾款并留足额保修金。因被答辩人尚未开具全额发票的情况属于未全面履行顺序在先的合同义务,不满足付款条件,所以,根据先票后款的约定,被答辩人未支付款项,且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二、因被答辩人将工程私自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分包出去,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的第五小条的规定,对被答辩人罚款5万元,答辩人同意在剩余款项中扣除。三、因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综上,因被答辩人未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答辩人付款条件不成就,故有权拒绝向被答辩人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31日,发包方鼎鑫置业与承包方绿地泉生态签订《施工合同》,鼎鑫置业将商河文昌实验学校南校区园林景观工程交由绿地泉生态施工。合同约定:一标段:暂定含税总价为6698574.42元,暂定不含税总价为61745481.12元,税率为9%;三标段:暂定含税总价为5595796.17元,暂定不含税总价为5133757.95元,税率为9%。付款方式:结算办理完成,次月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5%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每次付款前,绿地泉生态必须提供足额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否则,鼎鑫置业有权拒付工程款。结算完成后,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绿地泉生态提供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后,鼎鑫置业才支付结算尾款,并留足额保修金。工程结算价款:结算依据双方签订的包干总价+签证变更金额。绿地泉生态按鼎鑫置业相关要求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双方45日内完成结算审核。违约责任:鼎鑫置业如果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比例支付款项,每逾期一天,以逾期金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绿地泉生态支付滞纳金。绿地泉生态私自将内部承包的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的,鼎鑫置业有权处5万元/罚款。***作为绿地泉生态的委托代理人在上述合同上签名。
2020年4月21日,绿地泉生态与***签订《工程内部承包管理协议书》,约定绿地泉生态将涉案工程内部发包给***承包建设。
涉案工程于2020年7月15日竣工,于2020年11月11日验收合格并交付。经鼎鑫置业委托,山东振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鲁振造咨字[2021]第199号),记载“审定工程造价13273973.52元”,《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显示,建设单位处鼎鑫置业未签章;施工单位处加盖绿地泉生态公章,并由***签名,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6日。经鼎鑫置业委托,山东同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出具《竣工结算复核报告》[同圆(复)【2021】DO-039号],记载“一审审核结算值为13273973.52元,复审结算值为13200093.25元”。
绿地泉生态已向鼎鑫置业开具9835496.48元的发票。鼎鑫置业通过银行转账共向绿地泉生态支付6438024.42元(1323071.32+1500000+1204707.77+1000000+500000+500000+300000+107245.33)。
2020年12月25日,鼎鑫置业、绿地泉生态与济南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森建筑”)签订协议书,约定以鼎鑫置业在工程合同项下应向绿地泉生态支付的等金额工程款冲抵亿森建筑向鼎鑫置业应付的购房款。其中春风雅园一期A02-1602、储-2-22号房屋抵顶685259元;春风十里2-2-1102、储-2-113号房屋抵顶771045元;春风雅园一期A01-2-1701、储-2-12号房屋抵顶711731元,共计2168035元。
另查明,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原告亿森建筑诉被告鼎鑫置业、第三人绿地泉生态一案。2022年7月5日,鼎鑫置业在该案庭审中陈述:“涉案工程不存在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鼎新置业欠绿地泉生态工程款685259元,鼎鑫置业用房以物抵债,绿地泉生态指定亿森建筑作为购房人。但后来因各种原因没有实际履行,经调解鼎鑫置业退还亿森建筑685259元。但该款项未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五个:一、结算价款以一审审核结算值为准还是以复审结算值为准;二、鼎鑫置业已付款数额;三、鼎鑫置业能否对绿地泉生态罚款5万元;四、鼎鑫置业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五、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用的负担问题。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结算价款以一审审核结算值为准还是以复审结算值为准。两次工程造价审定均由鼎鑫置业委托,绿地泉生态主张以第一次审核值13273973.52元为准,鼎鑫置业主张以复审值13200093.25元为准。本院认为,合同中并未约定只进行一次审核,鼎鑫置业对第一次审核值有异议继而进行复审,符合建设工程的一般实践,且两次审核结果间隔36日,亦不存在利用复审严重拖延付款的情形。两次审核值相差73880.27元,复审结果对该数值进行了详细说明,故本院对鼎鑫置业的辩驳意见予以采信,结算价款应以复审值13200093.25元为准。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鼎鑫置业已付款数额。鼎鑫置业辩称除通过银行转账支付6438024.42元、以房抵债支付2168035元以外,还通过抵顶37度项目墅一B9-1-701号房屋支付1053114元。绿地泉生态对该笔款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鼎鑫置业提交的《特殊事项申请表》记载:“更名【由济南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2021.8.21”,并加盖亿森建筑的公章。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与鼎鑫置业、绿地泉生态与亿森建筑签订的三方协议,绿地泉生态、亿森建筑盖章的工程款抵房款承诺函,网签登记情况,亿森建筑、绿地泉生态盖章的工程款抵房款申请单,签约确认单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鼎鑫置业是按照亿森建筑的要求,将37度项目墅一B9-1-701号房屋网签备案在***名下,故足以认定鼎鑫置业通过以房抵债向绿地泉生态支付1053114元。故鼎鑫置业已付工程款为9659173.42元(6438024.42+2168035+1053114)。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鼎鑫置业能够对绿地泉生态罚款5万元。***在《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中均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签字,足以认定其自始至终与鼎鑫置业存在联系。且2022年7月5日,鼎鑫置业在另案中陈述:“涉案工程不存在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故对鼎鑫置业称其直到2020年10月才知道绿地泉生态私自内包,应予罚款的辩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鼎鑫置业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施工合同》记载:“每次付款前,绿地泉生态必须提供足额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否则,鼎鑫置业有权拒付工程款。结算完成后,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绿地泉生态提供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后,鼎鑫置业才支付结算尾款,并留足额保修金。”合同明确约定在绿地泉生态提供足额的增值税发票后,鼎鑫置业才支付结算尾款。因绿地泉生态仅开具9835496.48元的发票(含9%的税),而鼎鑫置业已付工程款为9659173.42元,故本院认为鼎鑫置业不存在违约情形,鼎鑫置业无需支付违约金。
关于第五个焦点问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用的负担问题。本院认为,绿地泉生态为维护自身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以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支出的费用属于诉讼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故,鼎鑫置业应支付绿地泉生态保全责任保险费5000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
综上所述,因涉案工程已过质保期,故鼎鑫置业欠付绿地泉生态工程款3540919.83元(13200093.25-9659173.42)。绿地泉生态需向鼎鑫置业提供4552605.16元的发票(13200093.25×1.09-9835496.48)。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绿地泉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工程价款3540919.83元;
二、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绿地泉生态产业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000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原告山东绿地泉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票面额度为4552605.16元(含税)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
四、驳回原告山东绿地泉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70元,减半收取计23185元,由原告山东绿地泉生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5581元,由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6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