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闫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洛阳闫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5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洛阳闫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闫庄镇西程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44X4B41J(1-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3年10月21日出生,住嵩县。
被执行人:吕国会,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吕揪,男,汉族,1954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执行***与洛阳闫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吕国会、吕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豫0325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规定:一、被告洛阳闫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工资5101元;二、被告***、吕国会、吕揪共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C3D925、豫C316EA两车,因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扣押。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到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的拘留决定。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申请人对以上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财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325民初3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陈世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