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慧郝装饰有限公司

**与上海慧郝装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6民初5563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慧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云风,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慧郝装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拒不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鉴于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拒绝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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