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02民初903号
原告:四川万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高新工业园区新源路**(**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万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万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万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3.8元,由原告四川万达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敏
书记员夏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