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达电气有限公司

***与四川万达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11民初2131号

原告:***,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燕,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高兴工业园区新源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万达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电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被告万达电气公司均不服自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自劳人仲案【2019】191号)《仲裁裁决书》,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被告万达电气公司起诉在前,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原告***与被告万达电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入原告万达电气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川0311民初212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