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执异10号
案外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路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650、656号和春华路中段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54132578J。
主要负责人:毛翔,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俊宏,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高新区工业园区新源路29号(3号生产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0541239030。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勇,该公司员工,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云,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乐山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529号8楼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09325794D。
法定代表人:陈兴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该公司员工,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万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山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路支行对本院作出的(2020)川1102执100号之二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乐山万华置业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02×××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2186元不服,于2020年3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2020)川1102执100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中载明的申请执行人“四川万达电器有限公司”应为“四川万达电气有限公司”
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路支行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路支行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路支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万 敏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陈 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赵若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