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2民初2592号
原告:四川万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高新工业园区新源路29号(3号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万达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电气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水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预交案件受理费4,383.10元,原告当日签收上述通知后,在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该通知要求向本院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同时,原告代理人还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由于其收集证据存在问题,故申请撤回本次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万达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林洁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