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5092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青海鑫瑞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81436543A,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130号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鑫瑞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83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马原花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