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民初362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袁山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36号索克发展大厦6层601-609号。
法定代表人:郭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与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冀0528民初36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河北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通利达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石迎博
人民陪审员 孙智青
人民陪审员 XX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