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俊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俊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284民初2203号
原告:肇庆市俊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4644667R。
法定代表人:程俊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广东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供电局。住所:肇庆市端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813907。
负责人:汤小华。
原告肇庆市俊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肇庆市俊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俊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被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俊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81元,减半后收取计14190.5元,由原告肇庆市俊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毛亚萍
审判员  邵 平
审判员  赵静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