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恒德远景实业有限公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5民初923号
原告:重庆宏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5号1单元5楼,组织机构代码7093601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芹,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德远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690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浩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97号18-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恒德远景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浩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宏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