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

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与郑州铭一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4349号
原告: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兆丰二街10号院1幢1层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7429415。
法定代表人:涂利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欠欠,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铭一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乐五金机电城22号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17228740R。
法定代表人:朱朋,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铭一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铭一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国龙
书 记 员  沈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