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

江苏威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阳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73民终1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涂利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晓南,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倩倩,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威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钟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2号楼7层1单元806。
法定代表人:孙云芳,总经理。
上诉人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威乐中国公司)因与上诉人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威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威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阳***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19)京0102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5月10日,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2021年5月2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威乐中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晓南、岳倩倩,上诉人江苏威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阳***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乐中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七项,将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涉案产品”改判为“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泵类产品”;2.将一审判决第二项中的“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涉案产品”改判为“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泵类产品”;3.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江苏威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威乐”字样;4.维持一审判决第四项;5.变更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阳***公司对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变更一审判决第六项,改判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公司共同赔偿威乐中国公司合理费用支出30万元(含一审维权合理费用支出20万元,二审维权合理费用支出10万元);7.判令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江苏威乐公司独立实施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包括通过其他经销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通过官网和京东、淘宝、1688等电商平台实施网络销售的行为,与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公司共同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密切关联,属于同一诉讼标的,在本案中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均应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二、一审判决判赔金额畸低,不仅不符合本案基本事实,也不符合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精神,不利于阻遏侵权行为。1.威乐中国公司提交的江苏威乐公司官网网站、宣传资料和行业平均利润率等相关证据应当被法院采纳,该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江苏威乐公司的侵权获利金额远高于威乐中国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500万元。例如,江苏威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宣称,其投资的威乐泵业新能源公司“生产、销售智能变频恒压泵,达产后销售额超过1亿元/年”。江苏威乐公司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主页上的诚信档案中宣称,其主营行业为“管道泵;消防泵;隔膜泵;自吸泵;排污泵;离心泵”“月产量为50000台”“年营业额为人民币1亿元/年以上”“年出口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江苏威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是泵类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公司产品60%出口国外”。此外,根据威乐中国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等证据可知,威乐中国公司作为行业龙头企业,经营泵产品的五年平均利润率为10.65%,可以据此确定泵产品的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江苏威乐公司官方网站披露的相关数据以及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得出的行业平均利润率等数据,法院应当积极运用,据此保守计算可知,江苏威乐公司的侵权获利金额已远超出威乐中国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500万元。2.威乐中国公司的涉案商标和企业字号知名度很高,蕴含着巨大商业价值。江苏威乐公司擅自使用与威乐中国公司文字相同的商标和商号,并通过自身及其控制的威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围绕威乐中国公司的“威乐”和“WILO”商标和字号多次进行商标注册,先后申请注册包括“德国威乐水泵”“德威乐”“威乐”“苏电威乐”“sdwilo”“威乐泵业”等一系列含有“威乐”和“wilo”字样的商标,主观恶意十分明显。现有证据表明江苏威乐公司主要为侵权为业,其实施侵权行为时间长,侵权产品销售范围遍及全国,侵权产品经营规模很大,不仅严重损害了威乐中国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特别是自本案诉讼以来,江苏威乐公司不仅没有停止被诉侵权行为,还变本加厉,将企业名称从“江苏威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与威乐中国公司名称更为接近的现企业名称“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进一步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即便是从威乐中国公司保全本案证据的时间2017年4月起计算至提起上诉之日,江苏威乐公司实施涉案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间已经持续超过3年,据此初步估算可知,江苏威乐公司实施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润至少高达3000万元(1000万元x3年),远远超过(六倍于)威乐中国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500万元,因此,威乐中国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500万元应当获得全额支持。三、一审判决有关阳***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认定明显错误,阳***公司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不能通过合法来源抗辩免责,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阳***公司在本案中并没有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一审判决超出了当事人主张和请求的审理范围,缺乏法律依据。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应该以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为前提,阳***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其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其自认从2008年开始便采购数量不少的威乐中国公司的泵类产品,表明其对威乐中国公司及其产品情况十分熟悉,在案证据表明其既采购、销售威乐中国公司的产品,又采购、销售江苏威乐公司的涉案侵权产品,且涉案侵权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上均明显标记“威乐水泵”字样,极易引发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知识产权法上的合法来源抗辩来自于民法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法律精神,本意在于保护商品流通中因不知情而使用或销售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善意第三人,从阳***公司的自认及其同时销售两公司泵类产品的事实来看,其主观上难谓善意,客观上帮助江苏威乐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不能通过合法来源抗辩免责。四、威乐中国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全额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威乐中国公司提起上诉,诉如诉请。
江苏威乐公司二审答辩称:一、一审法院关于本案审理范围的界定正确,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公司销售涉案泵类产品的行为,与江苏威乐公司在京东、淘宝、1688等电商平台上销售涉案泵类产品的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行为。江苏威乐公司在前述电商平台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与阳***公司销售涉案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两者应为两个不同的诉讼,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二、江苏威乐公司生产、销售涉案泵类产品的行为未侵害威乐中国公司的涉案商标权,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威乐中国公司无权向江苏威乐公司主张高额的经济损失赔偿和维权费用。1.江苏威乐公司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属于对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江苏威乐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时,都是与自身获准注册的商标“苏电”“SUDIAN”“WLPUMP”以及企业名称全称结合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2.江苏威乐公司生产、销售涉案泵类产品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泵类产品主要供应企业、矿业等单位,采购人员都是行业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产品的性能、品牌完全可以作出区分;泵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比较高,用户在购买时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力,不容易产生混淆、误认;威乐中国公司和江苏威乐公司均有自己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双方生产、销售的泵类产品在性能上并不完全重合,产品型号也均不相同,消费群体也存在差别,故双方的泵类产品共存于市场并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泵类产品本身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江苏威乐公司生产、销售的泵类产品在技术上并不侵害他人权利,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企业字号对产品的销售获利等影响有限,威乐中国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高额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江苏威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威乐中国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江苏威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威乐中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威乐中国公司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和争议,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擅自处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作出超出威乐中国公司诉请范围的判决,严重损害江苏威乐公司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威乐中国公司在本案一审诉讼中主张的诉讼请求经变更后共有五项,其中不包括请求法院判令变更江苏威乐公司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却超出威乐中国公司诉请的范围,判令江苏威乐公司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并变更企业名称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二、
一审法院认定江苏威乐公司在产品包装、宣传中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构成“商标性使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江苏威乐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与威乐中国公司的商标产生混淆,构成侵犯威乐中国公司的涉案商标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如答辩意见所述,江苏威乐公司在泵类产品包装、宣传中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属于对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江苏威乐公司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时,都是与注册商标“苏电”“SUDIAN”“WLPUMP”以及企业名称全称结合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威乐中国公司从未单独使用过“威乐泵业”四个字,且在对企业名称简化使用时也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理义务,不构成商标性使用。2.威乐中国公司在水泵上使用的商标是“wilo”,其获得“威乐”商标专用权授权的时间为2016年2月7日,晚于江苏威乐公司的成立时间。且前述“威乐”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七类中的0752“污水处理搅拌机”“污水处理用混合机”、0750“机器外壳(机器部件)”,不包括0749类“水泵”, 威乐中国公司对“威乐”商标并不享有在“水泵”类产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威乐中国公司在江苏威乐公司成立之前,并未将中文“威乐”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广告宣传。在江苏威乐公司成立之前,威乐中国公司的企业字号并未享有很高声誉,不足以排斥他人使用相同的字号。威乐中国公司在泵类产品上注册使用的商标是“wilo”,其在泵类产品的包装、宣传中突出使用中文“威乐”属于对企业名称的商标性使用,其不能因该使用行为而当然地对“威乐”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据此排斥他人使用“威乐”。另外,一审法院对威乐中国公司的经营规模、纳税情况的认定均缺乏依据,威乐中国公司在一审中虽然提供了大量的销售合同和纳税资料,但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威乐中国公司的业务范围除了泵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还有其它与泵类产品无关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及服务性收入等,其一审中提交的合同、发票均不仅是泵类产品的资料,故并不能证明泵类产品的销量和纳税情况,一审法院未对此予以区分,便认定威乐中国公司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缺乏事实依据。3.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生产、销售的产品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和误认。具体意见如前述答辩意见中所述,此处不再赘述。三、 一审判决判令江苏威乐公司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威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等,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威乐中国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具有人身性,且未有证据证明江苏威乐公司因实施涉案行为对威乐中国公司的商标或商誉造成损害;威乐中国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双方产品在消费者中存在误认的情况或威乐中国公司因该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情况,或江苏威乐公司因实施涉案行为所获利益情况等,故一审判决主观认定威乐中国公司存在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金额也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江苏威乐公司提起上诉,诉如诉请。
威乐中国公司二审答辩称:一、一审判决并未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一审判决的判项并未超出威乐中国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威乐中国公司的一审起诉请求实质上包含了要求江苏威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请。江苏威乐公司必然要变更企业名称,才能实现威乐中国公司在一审诉请第一项所请求的,立即停止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上和展会活动中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wilopump”等字样。而且,请求法院判令江苏威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自始至终是威乐中国公司的真实诉请。在本案一审诉讼中,威乐中国公司在起诉状中明确诉请:“江苏威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威乐’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经一审法院约谈,一审法院认为威乐中国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与其他诉讼请求存在重复,鉴于此,威乐中国公司才对一审诉讼请求进行了表述上的调整,但威乐中国公司坚持认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请求项1)实际上也包含了要求江苏威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真实诉请。二、江苏威乐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包装、宣传等中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构成商标性使用,侵犯了威乐中国公司的“威乐”商标专用权,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客观上已经引起混淆。江苏威乐公司实施的涉案行为构成侵害威乐中国公司涉案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相关定性正确,但审理范围存在错误,具体意见如前述上诉理由所述,此处不再赘述。三、
一审法院判令江苏威乐公司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 一审法院判决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和合理开支数额明显偏低,远远不能弥补威乐中国公司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远远低于江苏威乐公司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具体详见威乐中国公司的上诉理由,此处不再赘述。综上,威乐中国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江苏威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威乐中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江苏威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泵产品,并立即停止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上和展会活动中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wilopump”等字样,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包装物、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产品宣传册等;2.阳***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江苏威乐公司生产的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泵产品,立即销毁店内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货品展示架及相关侵权产品包装物、合格证、保修卡和宣传品等;3.江苏威乐公司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对威乐中国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4.江苏威乐公司赔偿威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阳***公司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公司共同赔偿威乐中国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在内的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并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审理范围的界定
经一审法院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后,威乐中国公司一审庭审中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系争事实概括为:一、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公司的生产和销售事实;二、江苏威乐公司的官方网站对外宣传;三、江苏威乐公司在京东、淘宝、1688等电商平台的网络销售行为。对应案由具体而言,本案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由为,威乐中国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为“威乐”“wilo”注册商标,系争事实指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公司生产、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为,威乐中国公司对
“威乐”和对应英文“Wilo” 享有企业名称权,系争事实指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公司生产、销售及推广宣传涉案商品的行为。
根据威乐中国公司起诉事实及证据可知,其指控阳***公司销售、江苏威乐公司生产的涉案商品为“SD-550型、SD-750型、PW-800E型”“江苏威乐泵”。江苏威乐公司的官方网站系自行管理,与阳***公司无关;阳***公司并未与江苏威乐公司在电商平台共同设立经营店铺。威乐中国公司指控的江苏威乐公司在京东、淘宝、1688等电商平台分别实施的网络销售活动与阳***公司无关,阳***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SD-550型、SD-750型、PW-800E型”“江苏威乐泵”与江苏威乐公司在京东、淘宝、1688等电商平台分别实施的网络销售活动所涉商品(名称、型号范围)并不重合。故此,一审法院认为,威乐中国公司指控的江苏威乐公司在京东、淘宝、1688等电商平台分别实施的网络销售事实独立,不具备在本案合并审理的条件,不纳入本案审理范围,威乐中国公司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另外,本案受案范围之外当事人可能存在的其他民事争议,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二、江苏威乐公司涉案商品的生产经营行为、阳***公司涉案商品的销售行为是否侵犯威乐中国公司引证商标的使用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威乐中国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构成证据链条,证实威乐中国公司通过授权获得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使用涉案引证的多个注册商标排他性许可使用的权利。而涉案引证商标都是在第7类商品类别上获得注册的商标。威乐中国公司对上述注册商标核定范围内在中国大陆地域内享有排他性专有使用权。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保护。在上述商标注册权利范围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威乐中国公司有权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制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行为。
按照国际商品与服务分类表,水泵、搅拌机均属于第7类商品的范围。威乐中国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标识“威乐”“WILO”核定注册使用范围包含“水泵”。江苏威乐公司的涉案商品均属于水泵类产品,江苏威乐公司在涉案商品的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上使用了“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wilopump”等字样上,尤其是将“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作为商业标识突出使用,这种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江苏威乐公司使用在涉案“水泵”商品上的被控侵权标识“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wilopump”与威乐中国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标识“威乐”的主要呼叫部分、与威乐中国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标识“WILO”含义相同或近似,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其使用行为落入威乐中国公司主张权利商标的注册范围,足以使经营者产生误认,造成混淆。威乐中国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威乐”“WILO”注册在先,江苏威乐公司在第7类商品上应予避让,上述涉案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系由威乐中国公司提供,或者与其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侵害了威乐中国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许可使用权;阳***公司销售了江苏威乐公司生产的涉案商品,亦构成对威乐中国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侵害,二者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三、江苏威乐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对威乐中国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威乐中国公司及其母公司将“威乐”“Wilo”字号在水泵等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大量的经营活动,覆盖的地域范围广,营业数额较大,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威乐中国公司的“威乐”“Wilo”在水泵、搅拌机等相关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7649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3063号行政判决书中相关认定,可以确认“威乐”“WILO”为威乐中国公司的字号。
根据成立时间顺序,威乐中国公司的母公司威乐水泵有限公司自1995年8月即在中国成立办事处。威乐中国公司成立时间在先,于2007年1月23日变更为现名称,在其母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威乐”构成其字号,有证据证明,威乐中国公司通过长期经营和较为广泛的广告宣传,使涉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与威乐中国公司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关联关系;同时,“WILO”“威乐”系威乐中国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使用的涉案商标标识的显著部分,亦具有可以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商标与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和承载的商誉能够相互渗透、互为增进。作为同一区域具有竞争关系的主体,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公司应当知晓该情况。
江苏威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威乐”字样,以“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为企业字号,从公众认知角度来看,江苏威乐公司与威乐中国公司的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和区域有所重合,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涉案商品属于第7类“泵”,落入威乐中国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核定商品范围,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公司在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服务中,使用了与威乐中国公司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或市场主体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江苏威乐公司主张被控侵权标识是对其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不构成有效抗辩。
江苏威乐公司使用现企业名称,易导致相关从业者、社会公众误认为威乐中国公司和江苏威乐公司在经济上、组织上或法律上具有某种关系,也易引发社会公众对二者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威乐中国公司的交易机会,不仅构成对威乐中国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威乐中国公司的在先“威乐”“Wilo”字号权益,损害了威乐中国公司的市场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公司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江苏威乐公司实施的涉案行为构成了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就此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江苏威乐公司的涉案商品为“SD-550型、SD-750型、PW-800E型”水泵,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涉案产品,并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及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上中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包装物、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产品宣传册等;还应就其涉案侵权行为给威乐中国公司造成的损害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对威乐中国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
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江苏威乐公司因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对威乐中国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亦不足以证明江苏威乐公司因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侵权获利情况,一审法院根据威乐中国公司涉案商标权的知名度、企业字号知名度,江苏威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持续期间、后果、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江苏威乐公司应赔偿的数额。
阳***公司作为销售方对销售商品的来源承担合理注意义务,其同时销售威乐中国公司的商品和江苏威乐公司涉案商品,虽然存在其将前述来源不同的商品放在同一个货架上进行展示的可能,但其开具的发票说明了其以经营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客观上并未实施混淆商品来源的销售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帮助、教唆江苏威乐公司的侵权行为。在本案诉讼中,威乐中国公司、江苏威乐公司均认可阳***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来源于江苏威乐公司,可以说明阳***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具备合法来源,因此,其仅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可以免于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对于威乐中国公司向阳***公司主张的部分连带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阳***公司提出的其经营行为没有侵权故意的部分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对于威乐中国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根据一审法院前述审理范围的限定,经甄别,北京国信公证处第08722号公证书对应的公证费2000元应排除在本案费用支出之外。威乐中国公司主张的其他公证费、律师费属于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且有相应的合同及票据佐证,一审法院根据威乐中国公司维权费用发生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威乐中国公司主要诉求被支持的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涉案产品,并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上和展会活动中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包装物、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产品宣传册等;二、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涉案产品,并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上和展会活动中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包装物、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产品宣传册等;三、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威乐”字样;四、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江苏威乐公司负担;五、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六、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乐中国公司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0万元;七、驳回威乐中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 威乐中国公司及其享有的商标、字号权利情况
(一)威乐中国公司注册情况
1995年8月,德国威乐公司(WILO SE) 在中国设立“德国威乐水泵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2000年1月,德国威乐公司设立威乐中国公司,设立时名称为“威乐山姆逊(北京)水泵系统有限公司”,2007年1月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包括生产、设计、安装和维修水泵、水泵部件和水泵系统零部件等。当前注册资本为美元1374.5万元。威乐中国公司在中国拥有14个分支机构,分别位于北京、上海、成都、大连、广州、杭州、秦皇岛、深圳、沈阳、青岛、西安、武汉、重庆等地,经营范围覆盖全国。审计报告显示威乐中国公司2012-2016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7.7亿元、8.4亿元、9.2亿元、9.3亿元、10亿元。
(二)威乐中国公司享有的商标权利情况
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原商标局)核准,德国威乐公司(WILO
SE)申请注册了如下商标(统称涉案商标):
第 G618753 号 “WIL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的环流泵、处理污水和粪便的机械装置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自 1994 年 1 月 26 日起,经续展至 2024
年 1 月 26 日;
第G950952号“Wil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的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泵膜片、深井泵、排污泵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自2007年6月28日起,经续展至2027年6月28日;
第G1175110号“wil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的深井泵、排污泵、污水泵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自2013年1月22日至2023年1月22日;
第5086348号“WIL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的泵(机器)、泵站、污水处理用搅拌机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7月21日起,经续展至2030年7月20日;
第5086349号“WIL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的泵(机器)、泵站、污水处理用搅拌机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7月21日起,经续展至2030年7月20日;
第5086414号“威乐”商标,申请注册日为2005年12月27日,经过商标驳回复审等程序后,最终核定使用在第7类的污水处理用搅拌机、污水处理用混合机、机器外壳(机器部件)商品上,注册公告日为2016年2月7日,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2月7日至2026年2月6日。
2017年9月7日,德国威乐公司(WILO SE)与威乐中国公司签订《许可协议》,威乐中国公司取得了德国威乐公司的许可,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排他性使用德国威乐公司现在和将来的“WILO”和“威乐”商标和商号,以及德国威乐公司的含有“WILO”和“威乐”及其变体的任何其他商标,包括在中国注册的和未注册的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为德国威乐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和服务,以及其他未注册但依法享有法律保护的范围。许可期限的起始日为威乐中国公司成立之日。德国威乐公司可随时终止许可,但不损害其他权利的行使。如商标注册日晚于威乐中国公司成立之日,涉及该商标的许可期限的起始日为该商标的注册日。威乐中国公司无权对第三人进行分许可。针对侵犯德国威乐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的授权单独由就具体法律程序作出的授权书进行规定。
2017年9月28日,德国威乐公司(WILO SE)向威乐中国公司出具《授权书》,德国威乐公司授权威乐中国公司针对江苏威乐公司、阳***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管理人员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已发生、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侵犯其知识产权,包括商号和商标权益的行为独立诉讼,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证据调查、公证证据保全、发送警告函或声明、提起行政投诉或任何其他可行性投诉,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自带民事诉讼,进行刑事举报等。授权期限始自威乐中国公司成立之日。
(三)威乐中国公司及其母公司德国威乐公司企业知名度情况
德国威乐公司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长期、大量、广泛销售带有“威乐”“Wilo”商标标识的水泵、搅拌器等相关产品,威乐中国公司成立后持续进行相关产品的宣传和销售。威乐中国公司及其母公司销售的产品类型丰富,覆盖民用和工业用领域,在建筑、水务、工业等领域提供以水泵为主的供水系统的智能化设备和解决方案,销售数量和金额较大;威乐中国公司及其母公司产品在中国大陆区域产品覆盖的地域范围较广,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长沙、南京等,经销商遍布全国,“威乐”“WILO”商标、字号在经销商的各种活动中进行了显著的标示和大量宣传;时间跨度较大,合同涉及从1998年至2017年;涉及知名用户和知名项目包括如清华同方、中建三局、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SOHO尚都;广州电视塔、上海东方明珠电视塔,北京APEC建筑群等项目;威乐中国公司及其母公司的“Wilo” 和“威乐”商标、字号长期大量使用于其水泵类商品上,其中标项目包括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天津地铁3号、万达广场、北京电视中心、郑州国际会展中、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电站等全国知名项目。
威乐中国公司对水泵等产品软件进行了大量研发投入,获得了大量技术成果和著作权、专利权等,取得了大量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威乐中国公司还长期参加各种行业内的重要展会,包括“国际浴室设备、楼宇、能源、空调技术及再生能源展览会(ISH)系列展会”、“中国环博会”、“上海国际水展和上海国际泵管阀展”等,展示企业形象和产品,并在相关企业和产品宣传中突出使用了“威乐”“Wilo”商标、字号。
威乐中国公司自2010年起就连续在《暖通空调》上发布水泵等商品的广告;长期在《泵》、《壁挂炉月刊》、《流程工业》、《世界泵业》、《热泵产业资讯》、《中国给水排水》、《慧聪网》、《中国设计网》、《中国水工业网》、《中国水网》发布水泵等商品的广告;中永恒【2015】专审字第501号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威乐中国公司仅在2009-2012年期间,支出的广告宣传费就达2017万元。
威乐中国公司2003-2014和2016年的完税证明及统计清单证明,其月均纳税超过500万元。
威乐中国公司及其“威乐”“Wilo”水泵等产品获得“2015 泵阀行业——荣格技术创新奖”“2015年度中国水泵十大品牌”“2015 年度明星泵阀企业品牌奖”等奖项;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亦给其颁发了“区域经济五十强”、“2005年度纳税大户企业”等奖项。
以“威乐”和“WILO”为检索词的第2016-NLC-JSZM-0329号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显示:以“威乐”和“WILO”为检索词,查询到大量有关威乐中国公司“威乐”“ WILO”商标、字号使用的宣传报道,检索报告选取了258篇,跨度从1997年至2006年5月,涉及的期刊包括中国质量报、江苏商报、环球时报、中国工业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科技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新闻社、人民日报、北京日报、水泵技术、通用机械、中国矿业、机电技术、制冷与空调、水工业市场、北京水务、建设科技、暖通空调、中国建设信息等。
威乐中国公司还提交了温工商改字(2006)第五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09)高民终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等裁判文书,用以证明其持续通过维权诉讼,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其所生产水泵等产品的市场声誉。
2019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2882号行政裁定查明,威乐中国公司的母公司德国威乐公司于1995 年8 月在中国成立办事处,于2000年成立威乐山姆逊(北京)水泵系统有限公司,
并于2006年5月22日前在水泵等相关产品上使用“威乐”“Wilo”字号进行了大量的经营活动,覆盖地域范围极广,营业额较大,结合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业内期刊杂志关于威乐中国公司及其“威乐”“WILO" 品牌宣传报道、展会合同、发票及照片等证据,认定威乐中国公司的“威乐”“WILO"字号在前述日期前在水泵等相关产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
二、江苏威乐公司、阳***公司的基本情况
江苏威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5日,经营范围包括水泵、风机、电动机等研发生产、安装、销售。2015年,经原商标局核准,江苏威乐公司在第7类泵(机器)等商品上陆续注册有第142697411 号 “苏电”、第114672862号 “SUDIAN”、第14269741号“WLPUMP”商标。2018年,江苏威乐公司在第11类污水净化设备等商品上注册有第24234677号“WLPUMP”商标,在第9类变压器(电)等商品上注册有第24235213号“WLPUMP”商标。
阳***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18日,其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泵、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
三、与威乐中国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
(一)威乐中国公司从阳***公司购买涉案产品的相关事实
2017年4月24日,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的代理人王雪飞与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后辛庄村芦求路西侧临15号“北京阳***太阳能公司(北京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王雪飞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处购买了“江苏威乐泵”十二台(4台SD-550型、4台SD-750型、4台PW-800E型,统称涉案产品),并当场从销售人员处取得《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单”、“收据”各1张、“宣传材料”3份。公证人员使用本处拍照设备对该处现状进行现场拍照。购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王雪飞用记号笔对上述12台“江苏威乐泵”进行随机编号并打开包装查看,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并封存了涉案产品。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2017年4月18日为上述公证保全过程和内容出具(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949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附件中,阳***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出具增值税发票记载,货物名称均为“江苏威乐泵”,型号为“SD-550” 的单价为1690元,4台计款6720元;型号为“SD-750”的单价为1780元,4台计款7120元;型号为“PW-800E”的单价为950元,4台计款3300元,共计20 638元。阳***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出具的《销售单》,在货物“名称及规格”中将货物标注为“威乐(江苏)”“江苏威乐”。阳***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出具的《收据》写明“今收到王雪飞交来江苏威乐泵货款人民币20 638.80元”。
该公证书附件中,江苏威乐公司的“M变频系列 恒压离心泵”产品宣传页上标明企业简称“江苏威乐泵业公司”,标注了网站二维码,在“SUDIRN®”横线下方标注“威乐泵业”,有广告语“开启智能水世界”,写明了产品型号、各项技术参数等;在江苏威乐公司的另一份产品宣传页上标注了“SUDIRN 苏电®”及“--变频水泵领导者--”“开启智能水世界”等信息,上述2份宣传页上均标明了企业名称“江苏威乐泵业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销售热线、服务热线、传真、邮箱、“网址://www.wilopump.cn”等经营信息。
该公证书附件所附“现场照片”的内容显示,在取证现场即阳***公司办公区标有“开启智能水世界”的货架上,摆放了7件样品,该货架中层的区域位置只摆放了1台贴有“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产品标签的水泵,该产品突出标注了标识
“wilo”,其余摆放的产品均为“江苏威乐泵业公司”的变频水泵产品。同时,在现场地上整齐码放了标注“江苏威乐泵业公司”
“威乐泵业”的包装产品。标有“江苏威乐泵业公司”的产品“变频恒压系统”产品贴突出使用了“WLPUMP®”,横线下方为“威乐泵业”,型号为“PW-800E”的全自动冷热水自吸泵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SUDIAN®”,横线下方为“威乐泵业”,在《威乐泵业变频恒压供水泵使用说明书》突出标注了“WLPUMP®”“威乐泵业”,涉案产品均带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其上盖有“江苏威乐泵业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在产品机身上均印有“开启智能水世界”“威乐泵业”“智能变频恒压供水系统”及二维码;在《保修卡》上突出标注了“SUDIRN 苏电®”“威乐泵业”;上述《威乐泵业变频恒压供水泵使用说明书》《保修卡》《产品检验合格证》及纸箱外包装上均标明了“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销售热线、服务热线、传真、邮箱、“网址://www.wilopump.cn”等经营信息。
本案一审诉讼中,对第02949号公证书固定的涉案产品由江苏威乐泵业公司生产、阳***公司销售的事实,三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二)与江苏威乐公司在京东等电商平台销售行为有关的事实
根据北京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8722号公证书,威乐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10月31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该处的计算机进行了网络证据保全。在进行网络清洁相应步骤之后,打开IE浏览器,分别进入京东商城网站、淘宝网网站、1688网站。
其中,在京东商城网站搜索“江苏威乐”,点击搜索结果中的“苏电水泵旗舰店”,该网店中展示有标注“威乐泵业”的产品、店铺装潢也多处标注有“威乐泵业”,《营业执照》显示该店铺经营者为江苏威乐公司,该网店展示、销售的商品中包括:“SDCDW4-20江苏威乐泵业公司苏电变频恒压不锈钢卧式多级离心泵SDCDW4-60”“SD-750/55D/370江苏威乐泵业公司苏电变频增压泵不锈钢全自动自吸增压泵智能变频恒压水”“PN-041E10IE123E江苏威乐泵业公司苏电太阳能空气能热水循环泵静音地暖循环泵PH—PN-”等,价格在数百元到十几万元不等。点击“销量”,销售最高的三款产品分别是增压泵、增压泵和离心泵,分别有4、2、2人评价。其中在SD-370增压泵产品介绍中,有“品质是对威乐泵业的不断提炼,从传承到完美,从实用到经久耐用” “不得不选江苏威乐”的描述,除增压泵产品外壳上明显标注有“威乐泵业”,变频器控制面板上也标注有“威乐泵业”,详情介绍中多次出现“威乐泵业”。在一款地暖循环泵产品的商品评价中,有用户评价称“还没有用,唉,买拐了我要的是德国威乐,客服说威乐新款,又试电机时把线头剪了,算了也不退了,但愿好用吧”。
在淘宝网上搜索“江苏威乐”,点击搜索结果中的“苏电水泵系统江苏公司”,该网店中展示有标注“威乐泵业”的产品、店铺装潢也多处标注有“威乐泵业”,《营业执照》显示该店铺经营者为苏电水泵系统江苏有限公司。威乐中国公司主张该公司是由江苏威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独资设立的公司,属于江苏威乐公司的关联公司。该网店展示、销售的商品中包括“DYCL50-250C-5.5威乐泵业管道变频恒压水泵变频增压泵热水循环”“PUM-200EH新款热水循环增压泵威乐泵业
销售热线00513-82027777”等,价格在数百元到上万元不等。其中在DYCL50-250C-5.5增压泵产品介绍中,有“品质是对威乐泵业的不断提炼,从传承到完美,从实用到经久耐用”的描述,除增压泵产品外壳上明显标注有“威乐泵业”,变频器控制面板上也标注有“威乐泵业”,详情介绍中也多次出现“威乐泵业”。一审庭审时,江苏威乐公司表示,其于2011年即在淘宝网上开店,产品单价较高,且使用了江苏威乐公司的“SUDIAN”商标,相关公众不会误认。
1688网站上搜索供应商“江苏威乐泵业公司科技有限公司”,进入该网店。该网店中展示有标注“威乐泵业”的产品、店铺装潢也多处标注有“威乐泵业”,《营业执照》显示该店铺经营者为江苏威乐公司,网店展示、销售的商品中包括:“PUX-200B威乐泵业苏电家用变频增压泵全自动变频…”“SD-370威乐变频增压泵全自动家用自吸泵智能增压…”“PUM-200EH400/401/600威乐热水…”等。产品价格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点击进入PUX-200B增压泵、SD-370深井水泵产品页面,产品名称、产品外壳上均显示有“威乐”“威乐泵业”等字样。
(三)与江苏威乐公司官方网站有关的事实
根据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568号公证书,威乐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5月27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该处的计算机进行了网络证据保全。
在进行网络清洁相应步骤之后,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wilopump.cn”,进入该网站,在该网站网页显著位置以上下排列组合等方式呈现“SUDIAN®”“威乐泵业”的组合标识。依次点击“关于苏电”“产品中心”“资料下载”“销售网络”出现相关页面。
在“产品中心”栏目界面显示有“SD-370/1500苏电变频恒…”“PUM系列变频恒压离心泵”“SDWZ系列变频恒压自吸泵”“PUX系列变频恒压漩涡泵”等产品,产品图片显示产品外壳上显著标有“威乐泵业”。
在“技术中心”栏目界面进行了“资料下载”等操作,下载的文件为江苏威乐公司的宣传材料,包含其生产的各类水泵商品及技术信息。其中展示的公司场所外景照片显示有“江苏威乐泵业”,宣传册多处标有“威乐泵业”“SUDIAN ®”“SUDIAN苏电®”,其中的“SD系列苏电变频恒压喷射泵”等泵类产品介绍中的产品照片显示产品外壳上标有“威乐泵业”
在“销售网络”栏目界面点击了“联系我们”,显示了江苏威乐公司的名称、销售热线、服务热线、电话、传真、邮箱、网址等具体信息;在“销售网络”中提及“我们的营销网络遍及全国三十多个省市直辖市…”,在“经销商”列表中,存在“经销商:大兴市经销商
经销商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芦求路大兴-路南-京开方胜建材市场”“经销商:大兴市经销商
经销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楼1号京开五金批发市场北区B道23-24号”的信息。
在百度搜索栏搜索“CNNIC”,点击进入“cnnic五星级注册务机构证书—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官网”,在“WHOIS查询”项下输入“wilopump.cn”点击“查询”,显示www.wilopump.cn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江苏威乐公司,一审庭审时,江苏威乐公司认可该网站为其官方网站。
(四)与泵商品有关的事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956号判决书中认定,“污水处理用搅拌机、污水处理用混合机、机器外壳(机器部件)”和“泵”商品均为疏通、输送或使液体增加相关的机器或部件,其功能用途密切相关,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近似或具有一定关联性,两者属于类似或具有关联性的商品。
百度百科对“泵”的介绍:泵是输送流体或使流体增压的机械,它将原动机的机械能或其他外部能量传送给液体,使液体能量增加;百度百科对“潜水搅拌机”的介绍:“潜水搅拌机”又称潜水推进器,适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工艺流程中推进搅拌含有悬浮物的污水、稀泥浆、工业过程液体等,创建水流,加强搅拌功能,防止污泥沉淀,是市政和工业污水处理工艺流程上的重要设备。分为混合潜水搅拌机、低速潜水推进搅拌机。
威乐中国公司还提交了安徽省内污水处理厂关于潜水污水泵、内回流泵和潜水搅拌器、推流器等设备的采购招标公告、广东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污水处理厂工程(潜污泵、潜水搅拌器、推流器及配套设备等)公开招标公告等用以证明“污水处理用搅拌机”和“泵”在污水处理中配合使用,其消费者、销售渠道、生产商具有重叠性,构成类似商品。
四、与江苏威乐公司、阳***公司抗辩有关的事实
江苏威乐公司主张其在涉案产品上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属于对其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且其均是将“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与其在第7类泵(机器)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前述“苏电”“SUDIAN”“WLPUMP” 等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全称结合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江苏威乐泵业公司提交了海门威乐泵业有限公司、东莞威乐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威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威乐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等的工商登记信息等材料,用以证明以“威乐”为名的泵类生产企业不止一家。
江苏威乐公司还提交了其参加展会推广的发票和转账记录、参加展会资料、公函,用以证明其生产经营、产品推广等情况。
阳***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出如下抗辩意见:“因安装集中供热水太阳能热水器需要配套水泵等相关产品,故我公司采购了江苏威乐泵业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同时也采购了威乐中国公司的部分产品,即,我公司是上述两公司的用户,对该两家公司的产品非常了解,绝对不会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误导消费。”“我公司办公室内不但摆放了江苏威乐泵业公司的产品,也摆放了威乐中国公司的产品,以便于我公司工程部工程人员根据需要选用产品及掌握、分清该两家公司的品牌标识、性能、参数并做对比,让销售人员及用户更好地辨别上述产品,选择哪家的产品,这是我公司的权利。”“我公司是威乐中国公司的水泵产品老用户,从2008年起,我公司采购了数量不少的威乐中国公司的产品,主要由2个经销商(经销商一是北京国润威乐电机技术有限公司,联系人冯经理139XXXXXXXX;经销商二是北京上荣达科贸有限公司,联系人张永林156XXXXXXXX)向我公司供货,详情可查。”
五、与威乐中国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有关的事实
江苏威乐公司官网销售中心的新闻中心显示江苏威乐公司营销网络遍及全国三十多个省市直辖区,仅江苏省就达17个经销网点,江苏威乐公司投资设立的威乐泵业新能源公司项目“生产、销售智能变频恒压泵,达产后销售额超1亿元/年”。江苏威乐公司在1688平台主页的诚信档案显示,江苏威乐公司宣称其主营行业为“管道泵、消防泵、隔膜泵、自吸泵、排污泵、离心泵”,月产量“50000台”,年营业额“人民币1亿元/年以上”,年出口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江苏威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是泵类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公司产品60%出口国外。”威乐中国公司据以主张江苏威乐公司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侵权获利金额巨大。
威乐中国公司提交了其2013年-2016年的年度审计报告,该报告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其中显示2012年营业收入约7.71亿元,净利润约0.905亿元,利润率约11.7%;2013年,营业收入约8.43亿元,净利润约1.09亿元,利润率约12.9%; 2014年营业收入约9.19亿元,净利润约1.04亿元,利润率约11.3%;2015年营业收入约9.31亿元,净利润约0.86亿元,利润率约9.24%;2016年营业收入约10.5亿元,净利润约0.85亿元,利润率约8.1%。威乐中国公司据以主张其作为行业龙头企业,经营泵产品的五年平均利润率为10.65%,可以据此确定泵产品的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
威乐中国公司提交的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及对应发票显示其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80
200元;提交的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发票显示第02949号公证书公证费3000元、第03568号公证书公证费2000元、第08722号公证书公证费2000元。威乐中国公司据以主张其在本案一审阶段支付公证费、律师费、购买涉案产品费用共计20万元。
本案二审诉讼中,威乐中国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江苏威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商标注册申请情况列表,列表显示,江苏威乐公司于2015年至2021年间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威乐泵业”“SDWILO”“威乐”“苏电威乐”等商标,在第9、35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SDWILO”商标;威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至2020年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威乐泵业”“德威乐”“中德威乐”等商标;南通东音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德国威乐水泵”等商标。威乐中国公司据此主张江苏威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存在抢注威乐中国公司“威乐”“Wilo”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意图从各个方面抄袭、模仿威乐中国公司的商业标识;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江苏威乐公司仍持续抢注相关商业标识,表现出明显的主观恶意。
第二组证据:江苏威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钟海波的关联企业报告等,显示钟海波同时担任江苏威乐公司、威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东音机电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威乐中国公司据此主张江苏威乐公司与威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东音机电有限公司等均系关联公司,江苏威乐公司与其多家关联公司均将“威乐”作为其企业字号,主观恶意明显;
第三组证据:法律服务费发票,用以证明威乐中国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其在本案二审中支付律师费10万元。
本案二审诉讼中,江苏威乐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2021)浙杭证民字第4867、4868、4869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从淘宝网站的“Wilo威乐旗舰店”购买到的威乐中国公司的泵产品的外包装、产品外壳、说明书等仅使用“Wilo”作为标识,与江苏威乐公司生产、销售泵类产品的外包装、产品外壳、说明书等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另查:2018年11月16日,威乐中国公司首次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为:1.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威乐中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侵害威乐中国公司企业字号权、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江苏威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威乐”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3.江苏威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wilopump.cn”域名,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域名转移给威乐中国公司;4.江苏威乐公司在《中国工商报》上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对威乐中国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5.江苏威乐公司赔偿威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阳***公司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 江苏威乐公司、阳***公司共同赔偿威乐中国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9年4月19日,一审法院就本案一审诉讼请求相关问题询问威乐中国公司,并进行相应释明。2019年4月24日,威乐中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江苏威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泵产品,并立即停止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上和展会活动中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wilopump”等字样,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包装物、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产品宣传册等;2.阳***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江苏威乐公司生产的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泵产品,立即销毁店内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货品展示架及相关侵权产品包装物、合格证、保修卡和宣传品等;3.江苏威乐公司在《中国工商报》上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对威乐中国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4.江苏威乐公司赔偿威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阳***公司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公司共同赔偿威乐中国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并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威乐中国公司在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中写明其变更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包括“根据贵院于2019年4月19日组织的有关诉讼请求的谈话要求,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变更诉讼请求”。
2020年6月3日,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威乐中国公司将其前述诉讼请求第三项中的《中国工商报》变更为《中国市场监管报》,将其前述诉讼请求第四项中的30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其余诉讼请求内容不变。庭审过程中,威乐中国公司多次陈述提及江苏威乐公司擅自使用包含“威乐泵业”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前述事实查明中提及的全部证据及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一审判决的判项是否超出威乐中国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
本案中,江苏威乐公司上诉主张威乐中国公司一审主张的诉讼请求并不包含请求法院判令江苏威乐公司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及变更企业名称的内容,一审法院径行判决,超出了威乐中国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威乐中国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内容,其最初主张的诉讼请求中明确包含请求一审法院判令江苏威乐公司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及变更企业名称等内容;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就本案诉讼请求与威乐中国公司进行释明谈话后,威乐中国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对其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虽然未明确提及请求法院判令江苏威乐公司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及变更企业名称等内容,但根据其变更后诉讼请求第一项中要求江苏威乐公司停止侵权的相关文字表述,再结合其在一审庭审中多次提及江苏威乐公司擅自使用包含“威乐泵业”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相关表述,可以合理解读出威乐中国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中包含有请求法院判令江苏威乐公司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及变更企业名称的内容;而且,本院在本案中将威乐中国公司主张的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和前述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并予以处理,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据此,综合考量本案情况,本院认定一审法院判令江苏威乐公司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及变更企业名称并未超出威乐中国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江苏威乐公司该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判决界定的本案审理范围是否正确
威乐中国公司上诉主张江苏威乐公司独立实施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包括通过其他经销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通过官网和京东、淘宝、1688等电商平台实施网络销售的行为,与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公司共同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密切关联,均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对此,本院认为,在侵权纠纷中,多个被诉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可以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但是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并不限于基于共同侵权形成的共同诉讼。在多个被诉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时,仍可以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决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江苏威乐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阳***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威乐中国公司系将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其主张江苏威乐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不仅包括通过阳***公司等经销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还包括通过其官方网站和京东商城、淘宝网、1688网站等电商平台宣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该被诉侵权行为所涉被诉侵权产品的型号种类和销售范围虽然大于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公司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型号种类和销售范围,但两者之间具有密切关联,应认定属于同一诉讼标的;且从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及维权成本、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等角度考虑,本院认为威乐中国公司将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其相关诉讼请求应当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审查。一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对江苏威乐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和京东商城、淘宝网、1688网站等电商平台宣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事实已基本查明,其在“本院认为”部分经过论述分析后,将江苏威乐公司在京东商城、淘宝网、1688网站等电商平台宣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纳入本案审理范围,该审理范围界定有误,应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不属于漏审的情形。本院有权在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对威乐中国公司一审诉讼中主张的涉案被诉侵权行为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三、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德国威乐公司对“wilo”等涉案商标在第7类的泵(机器)、深井泵等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威乐”商标在第7类的污水处理用搅拌机等商品上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威乐中国公司经授权对上述涉案商标享有合法权益,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且在案证据表明,威乐中国公司及其母公司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已在中国大陆地区长期、持续销售带有“威乐”“Wilo”标识的水泵、搅拌器等相关产品,威乐中国公司的“威乐”“WILO"标识在第5086414号“威乐”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后已在水泵等相关产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本案中,江苏威乐公司认可阳***公司销售、威乐中国公司购买的涉案产品为其制造,故其在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产品外壳、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等产品及其配件上标注“江苏威乐泵业”“威乐泵业”“威乐”字样的行为,构成对“威乐”商标的使用行为。江苏威乐公司认可第03568号公证书所公证的京东、淘宝、1688网站中的相关店铺由其或其关联公司开设,且对其中显示的泵类产品均由其生产、销售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江苏威乐公司在京东、淘宝、1688网站的相关店铺中销售的泵类产品名称、店铺装潢、产品详情、产品图片等处标注“江苏威乐泵业”“威乐泵业”“威乐”字样的行为,构成对“威乐”商标的使用行为。江苏威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中,在展示的产品的图片上、公司介绍中、可供下载的宣传册中标注“江苏威乐泵业”“威乐泵业”“威乐”字样的行为,构成对“威乐”商标的使用行为。江苏威乐公司在涉案产品外包装、宣传册、使用说明书、保修卡、产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材料中标注了域名www.wilopump.cn,其中“wilo”构成“ wilopump”标识的主要呼叫和识别部分,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构成对“wilo”商标的使用行为。
虽然威乐中国公司的第5086414号“威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污水处理用搅拌机、污水处理用混合机、机器外壳(机器部件),在商品分类表中与泵(机器)等商品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但两者均属于第7类,且本案在案证据显示,二者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厂商、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大重叠性,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先生效判决曾认定“污水处理用搅拌机、污水处理用混合机、机器外壳(机器部件)”和“泵”商品均为疏通、输送或使液体增加相关的机器或部件,其功能、用途密切相关,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密切关联,故应认定两者属于类似或具有密切关联性的商品。加之江苏威乐公司所使用的“江苏威乐泵业”“威乐泵业”标识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威乐”与威乐中国公司的涉案商标“威乐”相同,江苏威乐公司所使用的www.wilopump.cn域名中的主要识别部分“wilo”与威乐中国公司的涉案商标“wilo”相同,故应认定前述标识构成近似商标。因此,江苏威乐公司在泵类产品的产品外壳、外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相关网站介绍、网站装潢及产品名称等处突出大量使用“威乐”“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wilopump”标识的行为,以及阳***公司销售江苏威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威乐中国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对威乐中国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许可使用权的侵害,二者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江苏威乐公司上诉主张“江苏威乐泵业”“威乐泵业”“威乐”“wilopump”均系其企业字号的简称,其对前述标识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未侵害威乐中国公司的涉案商标权。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文所述,江苏威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产品外壳、网站装潢等处突出使用的“江苏威乐泵业”“威乐泵业”“威乐”“wilopump”标识,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威乐中国公司早于江苏威乐公司成立,长期在泵类产品上使用“威乐”“wilo”标识,“威乐”“wilo”品牌在泵类产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江苏威乐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此理应知晓,且江苏威乐公司在泵类商品上注册有自己的商标,其在使用相关标识时理应合理避让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江苏威乐公司不仅未合理避让威乐中国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威乐”“wilo”等商标,反而积极摹仿、使用与前述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表现出明显的意图制造混淆、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因此,江苏威乐公司的前述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江苏威乐公司的涉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威乐中国公司及其母公司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已在中国大陆地区长期、持续销售带有“威乐”“Wilo”标识的水泵等产品,在2014年1月江苏威乐公司成立前,“wilo”“威乐”字号已经在泵类产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与威乐中国公司的泵类产品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成为区别威乐中国公司与其他同行业市场主体的主要商业标识。江苏威乐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威乐中国公司的“wilo”“威乐”字号,其不仅未对此予以避让,反而将威乐中国公司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威乐”字号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并在与威乐中国公司经营的泵类商品相同或类似的泵类商品外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公司官网网页、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网站中进行商业性使用,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客观上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两公司的关系及其生产、销售的泵类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江苏威乐公司将威乐中国公司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威乐”字号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并积极使用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五、江苏威乐公司和阳***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江苏威乐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如前文所述,鉴于江苏威乐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责任、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由于江苏威乐公司实施的涉案商标侵权行为,不仅包括在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上使用“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还包括在其他泵类产品上使用“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故威乐中国公司请求将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涉案产品”改判为“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泵类产品”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江苏威乐公司依法应当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等材料上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关于威乐中国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江苏威乐公司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包装物、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产品宣传册等主张,因本院判令江苏威乐公司、阳***公司停止前述侵权行为已足以达到制止涉案侵权行为的目的,故对该主张不再予以支持。关于江苏威乐公司实施的擅自使用威乐中国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判令江苏威乐公司停止使用“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威乐”字号即足以达到制止涉案侵权行为的目的,故无须另行判令江苏威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故对威乐中国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江苏威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数额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威乐中国公司因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数额,也不足以证明江苏威乐公司因实施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益数额,本院综合考量如下因素,对江苏威乐公司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进行分析:(1)“wilo”“威乐”品牌的知名度。威乐中国公司及其母公司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已在中国大陆地区长期、持续销售带有“威乐”“Wilo”标识的水泵等产品,通过长期经营和广泛宣传,“威乐”“Wilo”商标和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业已认定威乐中国公司于2006年前在水泵等相关产品上使用“威乐”“Wilo”字号进行了大量的经营活动,覆盖地域范围极广,营业额较大,威乐中国公司的“威乐”“WILO"字号在前述日期前在水泵等相关产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等。(2)江苏威乐公司实施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江苏威乐公司作为泵类产品的生产商,在成立之前理应知晓威乐中国公司及其相关泵类产品在泵类产品领域的较高知名度,其不仅没有在使用标识时予以适当避让,反而在生产、销售的泵类产品、官方网站、京东等电商平台上擅自使用与“wilo”“威乐”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明显具有攀附威乐中国公司的“wilo”“威乐”品牌的主观故意。同时,江苏威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还在第7类商品上大量申请注册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德国威乐水泵”“威乐”“德威乐”“威乐泵业”“SDWILO”,主观恶意明显。(3)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时间和销售范围。江苏威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威乐中国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的时间为2017年4月,现无证据证明江苏威乐公司在本案二审诉讼中已经停止前述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即使从2017年4月起算至今已达五年。从销售范围看,根据江苏威乐公司官网描述,其营销网络遍及全国三十多个省市直辖市,还通过淘宝、京东、阿里巴巴1688网络销售平台销售其侵权产品,故销售范围实际辐射到全国范围。江苏威乐公司的被诉侵权泵类产品的持续销售必然会挤占威乐中国公司泵类产品的市场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威乐中国公司产品市场销量的减少。(4)被诉侵权泵类产品的产量、销量及利润情况。参考江苏威乐公司在其官网和1688网站上宣称的其主营业务为各类泵产品及泵产品月产量5万台、年营业额1亿元、年出口额1亿元等数据,结合威乐中国公司审计报告显示的其作为泵类生产企业的净利润率约为10%等数据,可以初步估算出江苏威乐公司的年利润为1亿元X10%=1000万元;以该年利润数据作为计算参考,即使假定威乐中国公司的“wilo”“威乐”品牌贡献仅占江苏威乐公司年利润的20%,则从2017年至今,江苏威乐公司因实施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所获利润也已超过威乐中国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500万元。
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过低,远低于江苏威乐公司因实施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综合考虑前述各项因素,本院对威乐中国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5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关于合理费用,威乐中国公司主张其为本案一审诉讼支付合理开支20万元、二审诉讼支付合理开支10万元,并提交了律师费发票、涉案产品发票、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前述开支均属于威乐中国公司为调查、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均应由江苏威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威乐中国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数额予以全额支持。一审判决相关处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关于消除影响。如前所述,江苏威乐公司同时实施了侵害威乐中国公司涉案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两主体身份或误认为两者具有特定关系,从而对两者生产、销售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考虑到江苏威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本院对威乐中国公司要求江苏威乐公司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阳***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阳***公司实施了销售侵害涉案商标权的涉案产品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关于阳***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合法来源免责条款的适用有两个前提,一是销售者具有主观善意,即不知道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是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在销售者已举证证明其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时,法院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主观善意,判断其是否存在疏于审查的情形,即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销售商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可以从其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进行判定。
本案中,虽然阳***公司未提交合法来源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由其合法取得,但江苏威乐公司认可该产品均由其生产、销售,故可以初步认定涉案产品系阳***公司从江苏威乐公司处合法取得。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阳***公司自认其自2008年以来便开始销售威乐中国公司的泵类产品,其对威乐中国公司的泵类产品的品牌及知名度情况理应知晓;江苏威乐公司成立时间远晚于2008年,其生产的泵类产品上市后,阳***公司存在同时销售江苏威乐公司涉案产品以及威乐中国公司泵类产品的行为,并自认在公司办公室同时摆放两公司的泵类产品供消费者对比购买。由此可知,阳***公司对江苏威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泵类产品上使用与威乐中国公司“wilo”“威乐”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威乐泵业”“威乐”等标识是明知的,其不属于具有主观善意的销售者,其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不符合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阳***公司应当在停止涉案侵权行为的同时,向威乐中国公司承担适当的赔偿损失责任。本院综合考量阳***公司的经营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其应当与江苏威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定阳***公司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威乐中国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江苏威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七)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项;
二、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泵类产品,并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交易文书、网页、产品宣传册等材料上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
四、北京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生产的含有“威乐”或“威乐泵业”字样的泵类产品,并立即停止在货品展示架及涉案产品包装物、产品合格证、保修卡和宣传品等材料上使用“威乐泵业”“江苏威乐泵业”等字样;
五、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威乐”字号;
六、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北京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七、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北京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 200元,由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负担45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北京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7 100元,由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负担95 000元(已交纳48 200元,余款46 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义军
审  判  员   马兴芳
审  判  员   李 想
二○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麦 芽
书  记  员   范飞华
书  记  员   于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