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

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与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民申2829号 申请人(原审被告):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甪公路287-B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兆丰二街10号院1幢1层1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乐上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乐中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威乐上海公司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将本案提审或发回重审。主要理由:一、有关商标侵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缺少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属于知名商标。威乐上海公司主营产品与涉案商标具体核定使用商品属于不同的类别,威乐中国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2017年9月起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威乐中国公司提供的广告推广合同以及发票不在争议的期间内,诉请期间发布的报道文章的载体缺乏一定的影响力和说服性。(二)认定威乐上海公司的产品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证据不足。威乐上海公司在相关产品上对企业名称进行标识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威乐上海公司的现用商标与涉案商标存在显著差异,威乐中国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威乐上海公司的产品采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三)认定侵权赔偿数额缺少相关证据。威乐上海公司已经将相关材料带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但未被接受。相关材料涉及商业秘密,法院未采取保密措施可能致使威乐上海公司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对于威乐上海公司拒绝在一审中提交相关的材料缺乏相关的视听证据。二、有关商标侵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适用法律不当。(一)确定威乐上海公司利润率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当。被控侵权产品在威乐上海公司的生产规模中占比较小,直接依据其他企业的利润率认定威乐上海公司的利润率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二)确定商标的贡献度存在不当。威乐上海公司的技术服务性比一般产品更高,且须取得行业或国家强制认证。产品成本也比其他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产品成本更高,相比于知名度,消费者更看重产品的参数、性能、适用范围。本案中商标对于技术产品的贡献远小于专利对于产品的贡献度,专利侵权中贡献度仅10%左右,将涉案商标对获利的贡献度确认为50%是不合理的。(三)恶意侵权的认定存在法律适用不当。企业名称要考虑到相关企业名称的历史性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威乐上海公司与威乐中国公司虽均涉及泵,但是主营的产品属于不同的类别,且面向不同的客户群体,经过双方多年各自发展以及(2015)**三(知)初字第663号案件(以下简称663号案件)中双方就企业名称使用达成的合意,双方有权在各自原企业名称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企业名称。三、原判决超出威乐中国公司的诉讼请求。威乐上海公司主张威乐中国公司诉请法院认定威乐上海公司使用“weilepv”作为域名,使用“weile-pump”作为微信公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原审法院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却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四、在原审期间与本案相关的当事人德国威乐公司未参加诉讼。德国威乐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申请人,虽然威乐中国公司出具了许可文件,以证明其享有独立诉权,但该文件有内容为该公司可随时终止本授权的条款,即便该公司曾向威乐中国公司授权,但无任何证据表明该授权仍在继续生效。若结果对该公司不利,其可以通过表明其已终止授权的方式,以威乐中国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推翻生效裁判文书,再另行起诉。故德国威乐公司作为本案的利益关系人应当参加诉讼。综上,威乐上海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八、十一项之规定,提起本案再审。 威乐中国公司答辩称:一、威乐中国公司关于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涉案商标系知名商标。威乐上海公司2005年成立之初,就已经明确了解和知悉威乐等世界领先的泵企品牌。最高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已认定2006年5月22日前,威乐中国公司涉案商标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威乐中国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泵业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被诉侵权标识为“WEILEPUMP”“威乐水泵”等,并不是“WEINU”商标,比较两者系混淆视听。(三)本案认定侵权赔偿有明确的事实和证据。威乐上海公司主张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未予接受其提交的财务资料是虚假陈述,不尊重事实与司法审判。二、关于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确定威乐上海公司的利润率适用法律正确,商标贡献度认定恰当,恶意侵权的认定适用法律正确。三、原审判决没有超出威乐中国公司的诉请请求。威乐中国公司针对威乐上海公司公司域名和微信号的诉讼请求是停止使用相关域名和微信号,不管是依据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应对涉案标识是否与威乐中国公司的商标近似,是否导致混淆进行评判,双方在一审阶段亦对此进行过辩论。四、威乐中国公司的母公司德国威乐公司没有必要参加诉讼。德国威乐公司给威乐中国公司的授权经过公证认证手续,且提交了中文翻译件,威乐上海公司在质证程序中并未对授权文件提出异议。德国威乐公司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其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法院无须追加。威乐中国公司是德国威乐公司在华全资子公司,并无证据亦无合理理由证明德国威乐公司终止了对威乐中国公司的授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争议集中于:一、威乐上海公司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二、原审判决赔偿金额是否合理;三、原审判决是否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四、德国威乐公司是否应参与本案诉讼。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威乐上海公司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其一,威乐上海公司在与威乐中国公司涉案商标“WILO”“威乐”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泵类商品及相关宣传资料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WEILEPUMP”“威乐水泵”“威乐上海”等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原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无误,本院予以认同。威乐上海公司关于缺少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属于知名商标、认定威乐上海公司的产品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证据不足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二,威乐上海公司成立前,威乐中国公司使用的“威乐”字号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在663号案件调解协议生效后,威乐上海公司仍然突出使用“WEILEPUMP”“威乐水泵”“威乐上海”等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来源以及威乐上海公司与威乐中国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原审法院认定威乐上海公司被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威乐上海公司的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审判决赔偿金额是否合理,本院认为,威乐上海公司恶意侵权,情节严重,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审判决均已详细阐述,本院予以认同,此不赘述。威乐上海公司主张原审法院确定的威乐上海公司利润率和商标贡献度存在不当,对此,本院认为,在威乐上海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参考行业其他企业利润率并取中间值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此外,商标贡献度仅是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因素之一,综合全案证据,原审法院全额支持威乐中国公司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威乐上海公司的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审判决是否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本案中,威乐上海公司主张威乐中国公司诉请法院认定威乐上海公司使用“weilepv”作为域名,使用“weile-pump”作为微信公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原审法院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却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对此,本院认为,威乐中国公司相关诉讼请求为威乐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weilepv.com域名及weile-pump微信号,原审法院认定威乐上海公司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威乐上海公司注销weilepv.com域名、停止使用weile-pump微信号并未超出威乐中国公司的诉请范围。威乐上海公司的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争议焦点四,德国威乐公司是否应参与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威乐中国公司系德国威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对其字号享有合法权益。经过德国威乐公司授权,威乐中国公司有权排他使用涉案商标并进行维权诉讼。并无证据显示德国威乐公司已终止相关授权,故威乐中国公司有权针对相关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未将德国威乐公司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当。威乐上海公司的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威乐上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八、十一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俊 审 判 员  张 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