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53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泵(南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精开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兆丰二街10号院1幢1层1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2号楼7层1**8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泵(南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中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乐中国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通中泵公司申请再审称,1.南通中泵公司对“江苏威乐泵业”“SUDIAN?0?3+威乐泵业”“SUDIAN?0?3苏电+威乐泵业”“WLPUMP?0?3+威乐泵业”“SDWZ系列+威乐泵业”字样和标识的使用,与威乐中国公司的“wilo”“威乐”等标识有明显不同。南通中泵公司使用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不存在侵犯威乐中国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威乐中国公司母公司的第5086414号“威乐”商标,注册在第7类0750机器外壳及0752污水处理用搅拌机、污水处理用混合机商品上,与南通中泵公司在0749类上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不容易导致混淆。(2)南通中泵公司在相关商品上使用的域名www.wilopump.cn系于2014年登记注册,威乐中国公司域名www.wilo.com.cn的注册时间晚于上述域名注册时间,南通中泵公司未妨碍威乐中国公司在后以其商标注册域名。南通中泵公司亦未通过其域名进行任何商品的电子商务和交易,在域名注册未使用的情况下并不侵害威乐中国公司的商标权。2.南通中泵公司将“威乐”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并使用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且不足以使公众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南通中泵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申请将“威乐”作为企业字号,并于2014年1月15日获得核准使用,该时间早于威乐中国公司第5086414号“威乐”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南通中泵公司不存在将他人已经注册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南通中泵公司的“威乐泵业”字号系在先注册登记并合法使用,全国范围内有多家企业使用“威乐”字号,南通中泵公司对“威乐泵业”的使用,不存在刻意模仿威乐中国公司商标的行为,不足以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3.即使南通中泵公司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将赔偿数额由一审判决的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南通中泵公司的产品系自主研发而成,比威乐中国公司的产品更加先进。(2)二审法院对京东、淘宝、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的注册店铺、登载信息、销售数据均未查证属实。(3)二审法院认定泵行业平均利润率是10%显然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形。综上,南通中泵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依法改判。
威乐中国公司提交意见称,1.关于商标侵权,原审法院认定正确,南通中泵公司使用“威乐泵业”等商标标识侵害了威乐中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2.南通中泵公司将“威乐”作为字号注册自己的企业名称并使用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且已经造成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3.二审法院判赔金额适当,应予维持。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南通中泵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在再审审查中,南通中泵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国家商标局官网查询网页、天眼查平台上关于企业将“威乐”作为字号的查询结果、德国工商局官网中关于威乐中国公司母公司的公示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利润表等作为证据材料。
另查,2022年4月26日,南通中泵公司企业名称由威乐泵业(江苏)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以上事实,有南通中泵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工商档案资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南通中泵公司是否侵害了威乐中国公司的涉案商标权,南通中泵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二审法院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南通中泵公司是否侵害了威乐中国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本案中,南通中泵公司虽主张被诉侵权标识与威乐中国公司的涉案商标存在明显不同,但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经比对,南通中泵公司所使用的“威乐”及“江苏威乐泵业”“威乐泵业”标识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威乐”与涉案商标“威乐”相同,其所使用的域名www.wilopump.cn中的主要识别部分“wilo”与涉案商标“wilo”相同,应认定前述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南通中泵公司虽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威乐中国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但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厂商、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具有密切关联,应认定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与涉案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故原审法院认定南通中泵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对威乐中国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南通中泵公司另主***名www.wilopump.cn的注册及实际使用情况,本院认为,上述情况不影响本案关于南通中泵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使用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材料中标注该域名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综上,南通中泵公司关于其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相关主张均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二、南通中泵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可以认定为上述“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威乐中国公司及其母公司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已在中国大陆地区长期、持续销售带有“威乐”“Wilo”标识的水泵等产品,在南通中泵公司成立前,“wilo”“威乐”字号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与威乐中国公司的泵类产品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成为区别威乐中国公司与其他同行业市场主体的主要商业标识。南通中泵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对此应当知晓,仍将“威乐”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进行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威乐中国公司商誉进而获取竞争优势的意图,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威乐中国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使相关公众将两公司的产品相混淆,故原审法院认定南通中泵公司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其他企业使用字号的情况不影响本案认定南通中泵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南通中泵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主张均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三、二审法院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数额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充分证据证明威乐中国公司因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数额,或南通中泵公司因实施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益数额,因此,二审法院综合考虑“wilo”“威乐”品牌的知名度、南通中泵公司实施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时间和销售范围、被诉侵权泵类产品的产量、销量及利润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南通中泵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其关于赔偿数额过高的相关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南通中泵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泵(南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绍煜
审 判 员 高 翡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