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2061号
申请执行人: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C***一街。
被执行人: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甪公路287-B号。
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与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19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许可使用权;二、被告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注销域名weilepv.com,停止使用微信公众号weile_pump;三、被告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威乐”;四、被告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五、被告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六、被告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刊登的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本案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七、驳回原告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因义务人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已不在其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公路XX号。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1,313.73元,扣除执行费82,500元后,余款238,813.73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沪AXXXX**小型汽车,现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有沪CXXX**小型汽车和沪DXXX**大型汽车,因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等财产,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浩
审判员 武 博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