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2497号
原告: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兆丰二街10号院1幢1层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74294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闻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社井4组30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7985805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现住址不详。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闻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萱独任审理。
审判员 **萱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