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3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7429415,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兆丰二街10号院1幢1层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申请执行人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203民初92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762300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正在积极自行协商力求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03执3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