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宜良匡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发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小组与昆明市宜良匡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25民初1479号
原告:******道办事处发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小组。住所地:******道办事处发达社区新华街。
负责人:冯忠源,该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汝东,男,云南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花园二小区极乐村旁(雅苑住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767073504R。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道办事处发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小组诉昆明市***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道办事处发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小组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道办事处发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办事处发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小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道办事处发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小组负担。
审判员  马新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朱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