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25民初1479号
原告:******道办事处发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小组。住所地:******道办事处发达社区新华街。
负责人:冯忠源,该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汝东,男,云南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花园二小区极乐村旁(雅苑住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767073504R。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道办事处发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小组诉昆明市***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道办事处发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小组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道办事处发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办事处发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小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道办事处发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小组负担。
审判员 马新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朱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