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宜良匡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昆明市宜良匡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璧法民初字第04298号
原告龙强(工商字号:隆阳区渝西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男,生于1989年2月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昆明市宜良匡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良县城花园二小区极乐村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生于1974年3月15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强与被告昆明市宜良匡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强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6436元,减半收取3218元,由原告龙强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