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宜良县建筑工程公司

***与黄天明、昆明市宜良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26民初159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现住:石林县。
被告:***,男,彝族,1969年6月5日生,现住石林县。
被告:昆明市宜良县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宜良县匡远镇匡山东路段家巷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峰,云南天之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彝族,现住石林县。
原告***与被告***、昆明市宜良县建筑工程公司及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计417.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