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30909号
原告***,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8号世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57247624XG。
法定代表人秦广远。
委托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西、航海东路北1776号中兴节能环保产业园56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71916724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允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