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民初10959号
原告: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西、航海东路北1776号中兴节能环保产业园56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6724XX。
法定代表人:*开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可,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摇,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8833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路99号电商总部大楼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919908。
法定代表人:董国政。
原告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