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1221号
原告: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西、航海东路北1776号中兴节能环保产业园56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邵开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可,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摇,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仪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啟来。
第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54号。
原告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 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