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24230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池学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静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