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一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四棵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194民初14297号 原告: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铁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X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4338.37元、赔偿损失5988.02元(以84334.92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自2023年6月10日计算至2025年6月9日,如过该日,仍要求按此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因建设工程购买原告的混凝土223628.2元及中粗砂11644元,共计货款235272.2,仅支付150933.83元,欠付84338.37元。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XXX有限公司称辩,1.原告主张的结算总金额、已付金额、欠付金额均与事实不符。被告认可的结算总金额为223624.56元,已实际支付货款170933.83元,欠付金额为52690.73元;2.关于原告主张的大沙费用11644元,被告不认可,被告没有从原告处采购大沙;3.双方的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被告不认可;4.被告愿意偿还欠付的货款,但目前公司因经营困难,资金短缺,愿意在将来有资金进账后偿还原告货款。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21日,被告员工***向原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案涉商品混凝土采购事宜进行磋商,***向***发送“濮河路一航采购合同(商砼)”文档,称“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法人身份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这几个复印件2份盖章,跟合同一起邮寄过来吧。田总,这是商混合同,你看今天盖章给邮寄过来吧”。***回复“都是现金价”。***回复“当时不谈的现金价嘛”。上述合同显示甲方(需方):XXX有限公司,乙方(供方):XXX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名称:郑州水工路(中原路-郑上路)等11条道路工程(第二批)施工(第四标段)工程濮河路(外方路-冉屯西路)项目,产品名称商品混凝土,货款总计1197875元。 根据原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被告公司员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5年2月20日,***向***发送信息称“田总,白家庄的那个一共是货款11644元,因为目前这个项目的确没有钱,也算是额外投进去的……然后领导这边说这次一共看付给你7144现金,其他的4500看按照酒给吧,今天开的有新项目,后面其他的项目到时候我想办法该给你补看补一些咋样”。***回复“中啊”。后***向***发送“一航诉状”文件,2025年6月17日,***向***发送图片,称“田总,这个是濮河路的付款明细,你看一下,目前是一共支付了170933.83元,还剩余52690.72元,这个事情你们回去商量一下。”***未回复。 另查明,2022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57581.3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43352.4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分别开具金额为40302.89元、82387.84元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共计开票金额223624.56元。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共计向其支付货款170933.83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佐证: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被告应当支付货款。根据原告提供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及原告当庭陈述,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2690.73元未付,原告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中粗砂11644元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提到的是白家庄项目,并非案涉项目,且被告公司对该费用亦不认可,故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主张。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综合考虑本案合同履行情况、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本院酌定自2024年2月1日起(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最后一次对账的次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XXX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2690.73元及利息(以52690.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2月1日起计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计1029元,由原告X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9元,被告XXX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件: 扫码查阅更多内容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履行内容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履行义务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履行账号:007060112********,户名:XXX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礼闫支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和信用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