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6民初4551号之二
原告:保定市华远变压器油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二环2346-3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博超,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现代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博野县迁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华远变压器油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现代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华远变压器油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华远变压器油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华远变压器油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共计895元;由被告河北现代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