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19执171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新历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17号二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5773319451C。
法定代表人:罗柯。
委托代理人:路辉,广东上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豪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望牛墩镇下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44474065D。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新历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985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豪翔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豪翔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案指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9858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