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2民初4307号
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608935509F,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2幢。
法定代表人:罗剑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大全***牵引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576644,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翔,总经理。
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大全***牵引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良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方荣国
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