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1499号
原告:镇江大全***牵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大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9742553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956009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江大全***牵引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原告镇江大全***牵引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大全***牵引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大全***牵引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镇江大全***牵引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 畅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