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鑫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坤涵钢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2民初4959号
申请人:河北鑫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坤涵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T21W59。
法定代表人:付英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付英军,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河北鑫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坤涵钢铁有限公司、付英军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49900元。申请人河北鑫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储蓄存单为申请人河北鑫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鑫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坤涵钢铁有限公司、付英军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49900元,期限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信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