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鑫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浙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2财保98号 申请人:河北鑫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07082120XW,住所地:任丘市******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浙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L119H4F。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柳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鑫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浙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人河北鑫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浙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温州乐清市柳市支行账户1203********存款10000元。期限一年。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浙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温州乐清市柳市支行账户1203********存款1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河北鑫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