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1282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业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太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凤兰,董事长。
***业线缆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的(2012)肇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业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货款61186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业线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业线缆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国岩
审判员 潘立东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黎作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