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183执恢160号
申请执行人***业线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业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晋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学彬
执行员 李志杰
执行员 张献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