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伟业线缆有限公司

买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1282民初2205号

原告天龙伟业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兴和,天龙伟业线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风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英伟,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龙公司与被告和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龙公司诉称,被告和通公司于2011年承建肇东市宏润壹号小区工程时,在原告处购买电线和电缆,尚欠原告货款592,806.00元未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592,806.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和通公司辩称,一、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被告和通公司与肇东市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宏润公司开发的宏润壹号小区第一标段的建筑工程,工程内容:“除桩基、电梯以外的全部建筑安装施工过程”。被告和通公司委派王忠林为驻工地代表,任项目经理。2011年被告施工期间,在原告处购买电线及电缆共欠原告货款1,204,668.50元,同年9月2日被告工地代表王忠林与临时工作人员姜洪德给原告出具了611,862.50元欠据和592,806.00元欠据各一份。对611,862.50元的这笔债权原告已另案诉讼,余欠的592,806.00元该笔债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该笔欠款592,80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可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和通公司承建肇东宏润壹号小区一标段工程时,在原告处赊购电线、电缆,王忠林作为被告和通公司授权的驻肇东宏润壹号工地的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其给原告出具的592,806.00元的欠据系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和通公司承担,且被告对欠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被告和通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义务;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曾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证据,且被告又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答辩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天龙伟业线缆有限公司货款592,80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8.00元,由被告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树俊

代理审判员  王广军

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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