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河执字第1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67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执行人***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河县荆庄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业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志勇
审判员 巩向红
审判员 王全利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四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