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11执296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上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安徽国际五金机电商贸城三期C区2栋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013985XX(1-1)。
法定代表人:余中奎,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延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25282E(1-1)。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45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80000元、违约金96000元、诉讼费7178元、执行费7100元,合计590278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48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芳
审判员 孙雯雯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