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1822号
原告:山东福康通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天泺路88号龙翔商务大厦A座3层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W1D81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山东福康通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福康通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福康通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