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澳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8025号 原告:郴州澳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兴林路湖南苏仙工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基地科研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路788号望岳街道办事处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郴州澳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郴州澳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澳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澳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郴州澳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