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26民初3792号
原告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五一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思勇
书记员 郭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