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天一国际会展(山东)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与济南耀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历城商初字第1030号 原告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耀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一会展公司)诉被告济南耀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耀东经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天一会展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济南耀东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需要,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天一会展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耀东经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一会展公司诉称,2010年1月27日,我公司与被告方签订了《齐鲁楼市不动产服务合同书》,约定被告济南耀东经纪公司于合同期限内在济南市华龙路百花小区15号楼1-102号商铺地区内设立“齐鲁楼市不动产”合作店,以该区域为主对外开展业务。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济南耀东经纪公司自2010年3月1日起截止2013年8月,累计拖欠市场宣传费10125元、管理服务费27500元、履约保证金14000元、合作服务费20000元,共计人民币71625元。虽经我方多次催讨,但被告济南耀东经纪公司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特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齐鲁楼市不动产服务合同书》;2、被告济南耀东经纪公司立即向我公司支付拖欠款项共计71625元(截止2013年8月3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被告济南耀东经纪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所有“齐鲁楼市不动产”系统,停止以“齐鲁楼市不动产”的名义进行房产中介经营。 被告济南耀东经纪公司辩称,我方同意原告山东天一会展公司第1项和第3项诉讼请求,不同意第2项诉讼请求。在2012年原告山东天一会展公司收费时,欠其市场宣传费5000元;关于管理服务费,原告山东天一会展公司并未履行其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合同已经解除,履约保证金应当退还,不应该再收取;原告山东天一会展公司不具有齐鲁楼市品牌的授权权利,我方虽使用,但品牌不属于原告方,故不应当支付合作服务费。 经本院审理认定,2010年1月27日,原告山东天一会展公司(甲方)与被告济南耀东经纪公司(乙方)签订了《齐鲁楼市不动产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根据自身优势,就乙方所经营的“二手房经纪业务”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等服务内容,由乙方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甲方允许自己所拥有的“齐鲁楼市不动产”品牌使用于乙方的经营上,但具体内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方能实施;合作期限为2010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被告济南耀东经纪公司于合同期限内在济南市华龙路百花小区15号楼1-102号商铺地区内设立合作店,以该区为主对外展开业务;为保证企业整体系统的企业形象,乙方必须采用甲方提供的企业识别系统,包括招牌及店内的颜色、图案、文字、格式等,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制式物品、包括服装、领带、水杯、名片、合同、协议、徽章、胸牌等;乙方在签约时付给甲方服务费,合作时间为六年,费用为2万元,合同起始日期为2010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为维护企业整体形象,保证所签合同的履行,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万元,合同期满,若无违约情况,公司将退还履约保证金,若出现违约情况,甲方将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罚款;为保证健康有序运营,提升乙方业绩,乙方每月第一周之内向甲方交纳管理服务费1500元,市场宣传费1500元,每逾期一日,按照所交管理服务费的百分之三收取滞纳金,且累计计算;若拖延时间达到7天仍不交纳,甲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连续3个月不交管理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服务费及剩余履约保证金不退;甲方允许乙方签约当日交纳保证金5000元,剩余15000元于开业前交清;合作服务费2万元于2012年3月1日一次性交纳;甲方允许乙方在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之内,管理费以每月500元交纳。 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方交纳了履约保证金5000元,后交纳1000元,至今尚欠14000元履约保证金未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合作服务费2万元。 审理中,原告方山东天一会展公司主张被告济南耀东经纪公司欠其市场宣传费10125元,被告方称原告方总监王小美到其公司对账时减去被告方2012年11月已付的3000元,尚欠原告方市场宣传费7125元,原告方经核实予以认可。被告济南耀东经纪公司同意与原告山东天一会展公司解除合同,并同意停止使用齐鲁楼市不动产系统。被告方主张其于2014年10月不再使用齐鲁楼市不动产品牌,原告方予以认可,并同意将管理服务费计算至2014年10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齐鲁楼市不动产服务合同书1份、原告为被告在齐鲁晚报上作的广告宣传报纸打印件19份及原被告陈述,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山东天一会展公司主张自2011年3月、5月至10月共7个月没有交纳管理服务费,根据合同每月管理服务费500元,共计3500元;2012年3月份至12月份共8个月未交纳管理服务费,管理费为每月1500元,共计12000元;2013年1月至8月管理服务费每月1500元,共计12000元。被告方共计欠管理服务费27500元。被告济南耀东经纪公司认为依据合同第十七条甲方义务中的第13、14、15、16、17、20、21项的规定,原告方应尽到对店内的支持,包括招聘、对员工的业务培训、下店等义务,但其未尽到约定的管理义务,故被告方不应支付上述管理服务费。原告山东天一会展公司对此有异议,认为自己尽到了管理义务,包括第14、15、16、17项对初始招聘的人员进行过岗位培训,被告新店开业帮忙招聘人员,对于员工不定期培训,原告有专门顾问随时为加盟方进行业务指导,原告方都做到了。对于第20、21项规定的组织体系内总结表彰大会和提供店东及员工外出学习考察也有过服务。被告方对此反驳称对新员工的培训是从2013年4月份才开始的,对于店长、销售经理的培训没有做过;原告有专门的专业顾问,但日常的业务指导都没有进行过,是他们太忙了;表彰大会从开业至今做过两次,从2012年就已经停止了;原告方也未组织过店东及员工的外出考查。原告山东天一会展公司对其履行合同义务情况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方称考虑到被告方的支付能力,同意降低管理服务费的支付标准,为每月500元。 被告济南耀东经纪公司主张原告方不享有“齐鲁楼市不动产”品牌的特许经营权,因此没有授权其使用的权利。原告山东天一会展公司称齐鲁楼市不动产的品牌系自行创作的,其没有在有关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但其提交了“齐鲁楼市不动产”形象标识作品登记证书1份和山东齐鲁不动产有限公司关于“齐鲁楼市不动产”形象标识的说明1份,拟证明原告方拥有齐鲁楼市不动产系统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被告方对此有异议,称该标识是在2013年12月5日才进行登记,晚于双方签订的齐鲁楼市不动产服务合同。原告方解释称该标识在原被告签订合同之前一直由原告方拥有和使用,2013年12月5日以作品登记证书的形式予以登记保护。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一会展公司与被告济南耀东经纪公司签订的齐鲁楼市不动产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山东天一会展公司作为授权被告济南耀东经纪公司使用齐鲁楼市不动产系统的特许人,应当向有关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但该规定系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因此不影响上述合同的效力。合同双方均应全部履行其义务。被告济南耀东经纪公司同意解除与原告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并同意停止使用“齐鲁楼市不动产”系统,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对被告方尚欠原告方市场宣传费7125元、被告方未交纳约定的履约保证金14000元以及合作服务费2万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济南耀东经纪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方市场宣传费7125元。对于被告方欠交的履约保证金14000元,因该保证金系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所交纳,现合同已解除,原告方要求被告方继续交纳剩余履约保证金无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双方实际合作时间截止到2014年10月,因此合作服务费应支付至截止日,为10278元。关于管理服务费,原告方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合同约定的部分管理和服务义务,并同意降低主张的管理服务费标准,未交纳的部分按每月500元计算,依法予以准许,故截至2014年10月共计37个月,合计管理服务费18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耀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签订的《齐鲁楼市不动产服务合同书》。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济南耀东经纪公司停止使用所有“齐鲁楼市不动产”系统,停止以“齐鲁楼市不动产”的名义进行房产中介经营。 三、限被告济南耀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市场宣传费7125元。 四、限被告济南耀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合作服务费10278元。 五、限被告济南耀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管理服务费18500元。 六、驳回原告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1元,由原告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893元,被告济南耀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7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