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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盛江泉城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临沂)市场贸易博览会组委会、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罗商初字第359号
原告山东华盛江泉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路与罗六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临沂)市场贸易博览会组委会,住所地:临沂商城会展中心管委会办公室。
被告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6号1号楼17楼(新闻大厦)。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盛江泉城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临沂)市场贸易博览会组委会、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盛江泉城酒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国(临沂)市场贸易博览会组委会、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中国(临沂)市场贸易博览会组委会、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山东齐鲁晚报天一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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