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628民初1144号
原告北京伟景行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伟景行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伟景行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龙方恩
审 判 员 麻心月
人民陪审员 周 兴
法官助理 李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