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8行审262号
2020年3月31日,海淀社保中心向伟景行公司直接送达限期补缴通知。现该限期补缴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淀社保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予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淀社保中心所作限期补缴通知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在法定期限内,伟景行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5月8日,海淀区社保中心向该公司作出限期提供担保通知书。伟景行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未按要求提供担保。2020年10月15日,海淀区社保中心作出京海社缴催字[2020]第1643号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并于同日向伟景行公司直接送达。催告期满后,该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现海淀社保中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京海社限补字[2020]第1643号《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茜
审判员 赵 云
审判员 张侨珊
书记员 黄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