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2民初34797号
原告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装饰公司)与被告北京伟景行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隅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玮,被告伟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金隅装饰公司与伟景公司签订的《连云港港口集团展示厅装饰工程》及增项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伟景公司认可拖欠金隅装饰公司工程款的事实及金额,因此金隅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北京伟景行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9 856.3元。
如果被告北京伟景行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7元,减半收取1449元,由被告北京伟景行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伟景行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克南
书 记 员 张宏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