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229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宁宁,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北京伟景行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2号北师大科技园孵化大厦A座416室。
法定代表人:迟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北京伟景行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