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无锡纵横鸣致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706号
申请人:无锡纵横鸣致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2166-2-2002。
法定代表人:司哲,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缘溪道3号。
法定代表人:薛庆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纵横鸣致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纵横鸣致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纵横鸣致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尤曦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易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