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黄山歙县北斗创新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财保57号
申请人黄山歙县北斗创新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湖北省黄山市歙县经济开发区二期。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翔。
委托代理人吴姗姗,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振,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缘溪道3号。
法定代表人薛庆康。
被申请人薛庆康,男,195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申请人黄山歙县北斗创新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薛庆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黄山歙县北斗创新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黄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薛庆康的银行存款200004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21年4月13日,黄山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山歙县北斗创新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薛庆康的银行存款200004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郁 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郁雄鼎